、征收时间和征收范围等事项进行论证,之后将相关事宜公告,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如无重大争议即行作出征收决定,有重大争议的报请上级政府裁决后作出征收决定。如被征收人或者与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威权式的征收程序,从征收的发动、征收的内部论证和对外界意见的征集,全由政府单方面一手包办,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并不具备主体地位。行政裁决模式使被拆迁人一开始就以法律主体的身份介入征收事务,这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的表达与保护;另外,行政裁决模式意味着征收决定机关和申请征收机关私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申请征收人之间的明确的权力划分,而明确划分的政府权力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被拆迁人的有效参与和对权力滥用的防范,肯定能减少征收过程中的矛盾。(三)虚幻的民主决策。新条例在三个方面引入投票民主:必须有90的被征收人同意才能进行危房改造的征收;危旧房的补偿方案需有23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需签约率达到23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决定。民主只能在一个确定的政治团体之内展开,而且只能决定团体内部的事务。被征收人并不构成一个政治团体,因此不存在需要由被拆迁人投票决定的
f共同事务;另外,所有的征收都必须基于超出被征收人的利益范围的公共利益,这意味着不管是征收决定还是征收补偿方案,都不应该由零散的被征收人投票来决定,而应该由所有公民投票产生的代议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决定。民主投票是一种政治表达方式,行政征收则是一种法律执行的过程,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可以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但不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直接作出政治决策。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有诸多困难,很大程度上可能形同虚设。
(四)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过于模糊。新条例第8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准确、不合理,范围过大:第一,“国防设施”谁来定?第二,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教科文卫、市政设施就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吗?比如,乡道、县道,乡镇和县区一级的教科文卫设施,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建。一个镇甚至一个村的饮水工程,对于本镇或村人来讲,都是公共利益;第三,危房危及公共利益,但旧房不一定危及公共利益。这一款规定可能使地方政府钻空子;最后,不少地方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豪华、奢侈、浪费,已经损害公共利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