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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条例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ZF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ZF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ZF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ZF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ZF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ZF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
f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ZF、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ZF、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ZF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ZF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ZF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ZF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ZF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ZF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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