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因补偿谈不拢,不知酿成了多少拆迁悲剧。新条例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1)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2)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征求意见稿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即被征收人说了算。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新条例这一规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四)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f新条例规第31条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现实生活中,拆迁血案屡屡发生,根据新条例,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这也是新条例一大进步。
二、新条例的不足之处《拆迁条例》所体现的秘密征收、先征收后补偿,严重缺乏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维度。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试图矫正这一根本缺陷。在新条例中,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征收过程和针对征收决定寻求司法救济。但新条例仍有着非常明显的缺陷,以下是笔者认为较为重要的四点进行论述(一)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新条例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新条例是对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而不应当涉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里面,却没有提到补偿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们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被征收人在建设时通过招拍挂制度有偿购买的,或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连同房屋一起有偿购买的,行政机关将未到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同时,却不对其进行补偿,显然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利的无偿剥夺。因此新条例还存在隐忧。
f(二)政府一手包办的征收程序。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就征收目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