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置的情形。6所以,侵权倒置说的定义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泛倒置说与侵权倒置说不同,它克服了侵权倒置说的上述错误,没有将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诉讼领域。但是,泛倒置说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原告提出主张,由被告举证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常常发生。但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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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此,在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也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特殊规则。第一,倾斜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经济体系日趋完备,生产者与购买者的利益冲突日渐加大,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目前来看,现代民法不同于传统民法,已经从维护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转化到了维护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的境界,具体表现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视和对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限制。在实体法上表现为,我国有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已经将过错责任从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等事实的法律要件中去除,从而免除了这类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或者将举证责任倒置,转移到对方身上。此类案件,全部属于公民个人举证难的情况,例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原告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举证:原告有人身损害的事实;被告在对原告的医疗救治中有过错;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被告的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原告作为一名普通大众,很难收集到以上证据,况且,诸如以上证据大多掌握在原告医院手中。所以,鉴于现实情况,规定要求由原告承担以上证据的责任明显不当,法律于是把2、3两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转为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承担对无过错和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进行举证,原告只需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即可。第二,公平、公正分配举证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确定案件的事实由被告还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除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考虑以下各类因素:将举证责任归于有条件、有能力的一方举证。由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化,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当事人之间在举证方面的能力差距越来越大,当举证内容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是,原告几乎不具备原告过错以及损害事实与所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这时就应当考虑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方。2举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