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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监督公司和职工个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执行;组织职工进行政治、法律、业务、科学及技术知识的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公司各项经济任务。
3、工会组织的代表有权参加和列席讨论公司劳动条件、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阐述意见,参加职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调解工作。
4、工会组织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开展职工文化、娱乐及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作贡献。
第十二章经营期限、终止、清算第四十八条经营期限
f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自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如果股东要求延长该期限,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但是,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解散1、下列情况发生时,经董事会讨论和股东的同意,可以解散公司:(1)、公司发生严重亏损,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累积亏损金额有可能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各种公积金的总额(超额债务);(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3)、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4)、股东要求解散公司;(5)、经营期满,股东不同意延长经营期;(6)、合资一方不履行合资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7)、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2、股东同意解散公司,并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组提出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和股东的同意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3、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经批准解散公司时,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外发出公告。
4、公司的累积亏损额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各种公积金的合计金额的二分之一时,董事会需在提出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的同时,预算出在公司解散、清算财产时,股东损失负担额,并向股东提出报告。
第五十条清算公司在经营期满时,股东不再延长经营期限的情况下,或在公司中途解散时,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解散。公司解散之际,由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清算事宜。
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提交资产负债目录、财产目录、财产作价及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草案)并经过董事会决议后实行。清算期间清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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