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的划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r
第二十六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矿产资源,在申请采矿权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或者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r
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加工高增值企业优先和申请在先的原则,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矿区范围。r
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需要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
第二十七条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并对采矿权申请人保留一定的期限。矿区范围保留期: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又不申办采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r
第二十八条申请采矿许可证,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r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r
(二)企业法人的证明文件;r
(三)合法取得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勘查报告;r
(四)与采矿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和资质条件;r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r
(六)矿山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所建矿山的开采利用方案;r
(七)申请在本省海域、河道或者航道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附具海洋、河道或者航道管理部门关于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的批准文件;r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
个体申请采矿应当提交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的文件。r
第二十九条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r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r
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
第三十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有偿取得。r
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布采矿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承担标书规定的义务。r
第三十一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矿山规模确定,需要延长采矿许可证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r
(一)中型矿山一般不超过20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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