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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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勘查成果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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