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区块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自行销售勘查中回收的矿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勘查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r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或者完成勘查工作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r
第十九条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资料实行统一管理。r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勘查成果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r
第二十条矿产储量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和统计。r
报销矿产储量须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或者专职地质测量人员检查核定后,由矿山企业报送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
第二十一条新建铁路、公路、输电干线、输油气管道、水库、机场、码头、工厂等以及开辟经济开发区、城镇新区的,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当向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需要压覆矿床进行建设的,应当报请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r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管理r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r
第二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国家和本省的需要。除已划为国家级矿区的外,凡对本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为省级规划开采矿区,并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r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r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和小型的矿产资源;r
(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r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r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矿种。r
第二十五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
(一)零星分散,不适于建设矿山的矿点;r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r
(三)矿山闭坑后,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r
(四)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他矿产资源。r
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和零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