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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拥有和行使,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不得越权二是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不得个人专断三是必须向村民履行法定的和章程规定的村务公开义务,接受村民监督,不得“黑箱操作”。也就是说,村务公开制度对村民委员会来说,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五、村民自治体的行为规范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
f从总体上来说,村民自治是从属于中国现行法治之下的自治,无论是村民还是村民自治机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但是,自治的积极意义在于,自治体成员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根据民主议定原则确定适用于自治体内部的行为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就是这类行为规范。
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性质
从社团的意义上来说,自治强调特定群体中人们之间的行为规范是由该群体的成员自己创设的。因此,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质上就是村民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创设的行为规范,它是全体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只能由内部产生,而不能由外部产生,更不能由政府强行规定。
二自治行为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关系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作为调整村民行为的规范,在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这种行为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联系与区别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自治行为规范是根据法律授权而创制的,因此,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这是不言自明的。
其次,自治规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补充性规范。国家法律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从其各种规范的具体内容看,均可分为授权性规范或赋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补充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三种类型。当我们说自治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意思是说:凡国家法律所确定的强制性规范,不得由自治规范予以变更凡国家法律授予或赋予个人的权利,不得由自治规范予以剥夺。自治规范是自治体根据国家法律对其授权而制定的、针对自治体内部各种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具体行为准则。
再次,国家法律的实施以国家所拥有的合法强力为后盾,而自治规范的实施主要是由自治体的成员和自治机关自我实施,并且是以说服教育为主的方式予以实施。
f三村民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的关系
从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村规民约主要是有关“公序良俗”的约定。其内容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社会治安等等村民自治章程则是比村规民约层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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