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
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
iversityofBolog
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schoolofBolog
a)。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