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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需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退出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属地化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房源优先向本区县居民供应,剩余房源全市统筹分配。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个区县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
f第十八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备案制度。申请《资格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淄博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登记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4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房产管理部门。
(三)复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情况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核准。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发证。第十九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销售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第二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公开摇号排序轮候制度。户口在房源所在地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参加公开摇号。户口不在房源所在地,但在房源所在地工作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申请人,视为房源所在地户口。入围家庭因楼层、朝向等原因主动放弃购房的,2年内暂停其申购保障性住房资格。第二十一条取得《资格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
(二)属于烈士遗属的(配偶、子女、父母);
(三)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优先保障的情形。
f第二十二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摇号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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