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淄政办发〔2012〕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开发建设要求和定向销售的兼具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分配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规划、物价、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性质应为出让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本着公共交通方便,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综合选定。建设方式、销售价格、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销售管理、产权登记、上市交易年限等事项应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确定,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区县规划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并报市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负责项目建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