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摇号结果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选房,并将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房产管理部门为其发放《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四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不再收取增值收益。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3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参与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逾期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二)违规出租、长期闲置、出借限价商品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其所购住房。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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