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安排情况,分别与开发企业签订
f《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协议中应限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物业管理和具体销售事宜、剩余房源处理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企业应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组织建设并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管理费用、利润及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左右。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已确定的销售价格,按照代数和等于零的原则自主确定房屋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具体的销售价格确定后,限价房开发企业应及时向物价、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手续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支持,畅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限价商品住房贷款。
各区县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的投入。市、区县房产管理、财政部门应按年度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以检查考核的结果为依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淄博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m2且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家庭。
(二)在本市工作且连续交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无房户。一人家庭即单身家庭(未婚、离异或者丧偶不带子女)申请《资格证》,应当年满25周岁并符合上述条件。已取得《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的家庭,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出售自有房屋不满2年的,不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不得再次购买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