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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由学院集中申报本部门以科研为主的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填写“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表”,由科研处核定确认科研工作量。第三条科研津贴发放办法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津贴发放方案,由科研秘书按月汇总后,交科研院长审核,于每月5日前报科研处复审。(二)科研处审核汇总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定后通知财务处。
f(三)财务处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科研津贴,随校内津贴同时发放。(四)在伟业科技发展公司签约的科研项目,其科研津贴由伟业科技发展公司将各项目的资金转入校财务处,随校内津贴同时发放。(五)体育、社科、艺术类教师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法》,可用论文折算科研工作量,但不计发科研津贴。(六)外聘人员的科研津贴发放,应先签订“临时聘用劳务合同”,并将“课题组外聘成员名单”及外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科研处。手续完备后在项目科研津贴总额中支出。第四条第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科研
改革方案》(2001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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