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它基本上是一个涉及到法律的适用、执行和法律制度的运行中的程序性的概念;在法律面前国家和个人应当平等。(2)沃威克麦克奇恩在1983年出版的《国际法下的平等和歧视》专论中指出“法理面前平等”的公式化比“平等的法律保护”原则更弱,因为它只是规定人们应该得到同样对待,除非法律以其他方式作出规定。后一个原则的本质是,法律应该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人们,除非有合理的正当理由证明不这样做是可行的。3以上观点说明,国外学者更加关注平等权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如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实行差别对待的话,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提供正当性证明。4国内学者对平等权的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有:(1)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意指公民同等的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由度。(2)“权利平等作为权利享有、行驶、实现过程的基本原则,蕴含着三层含义;第一,主题的普遍性,在大致相同或相等的条件下,所有主体皆为权利主体;第二,内容的同一性,权利内容在量上的同一性,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第三,权利救济的非歧视性,在权利实现遇有障碍时,法律无差别的给予救济和保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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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也是一项文化权利。它是指对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帮助,从而进入各种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设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6(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宪法体现我国宪法第19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别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三)受教育权的宪法平等保障虽然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做出了具体规定,而且根据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明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像高考移民大军的出现,不正是高考招生的地域歧视、高考录取分数的差异性原因所导致的吗?在国家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学录取招生中对继续教育学历文凭与全日制教育学历文凭的区别对待;中学阶段家长不惜花费高昂的择校费让孩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