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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和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的权限和要求,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节能措施要求进行建设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
f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实行审批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进行节能的审查;实行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进行节能的审查。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投资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送节能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投资主管部门审查节能方案时,应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节能方案的评估意见。第五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
地能源供应条件;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四)项目能耗指标计算和能耗分析;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节能方案除应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内容外,还应包括项目概况。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主要内
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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