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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根据、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四、和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二年用电在100万千瓦时以上含100万千瓦时;三年用天然气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四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本着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第四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其中: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各级经委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权限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需报省经委审查。第五条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应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同时完成,其中:实行审批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实行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f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时,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作出明确。项目经备案后,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单独报送节能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七条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节能分析篇章应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需要进行节能方案审查的备案项目,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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