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函〔2008〕366号为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实施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市发改委、市经委和各区、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按照“谁审批、核准、备案,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三、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或变压器增容500千伏安以上,或新增锅炉容量4吨时以上,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独立的节能篇(章);咨询评估机构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煤的备案项目,需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前置条件。项目备案时,需同时填写《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登记、审查表》。四、投资项目按能耗等级实施分级对口管理。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或变压器增容800千伏安以上,或新增锅炉容量6吨时以上,下同)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由杭州市级或市级以上归口审批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年能耗30005000吨标准煤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可委托各区、县(市)对口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年耗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应报市级审批部门,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每季度报市节
f能主管部门。五、市发改委、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应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应每年予以更新并公布。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