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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和《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黔发改环资2011199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
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审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有关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
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省财政厅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工作情况,加强节能审查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第五条节能审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3
f1、支付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的费用;2、开展节能评估机构、节能评审机构备案、培训以及节能评审专家库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委托节能评审机构评审费用标准为:项目年耗能量万tce01及以下051510204080150300及以上委托评审费用万元15202530354045505560
序号12345678910
项目年耗能量采用等价折标系数折算,处于两档之间采用线性内插法取值。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文件后,应择优委托节能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委托评审函。4
f第八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
革委提交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报告。未能按时提交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扣减委托评审费用,每超过5个工作日扣减委托评审费用的10,单个项目扣减金额不超过委托评审费用的40;因节能评估文件不符合要求须编制单位修改完善延误时间的,节能评审机构需提交相关证明,委托评审费用可不扣减。第九条若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采
用的工艺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项目能耗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拒不更改工艺或优化设计的,节能评审机构可出具否决性评审报告,委托评审费用减半支付,同一项目再次申请节能审查时,原则上仍委托原节能评审机构评审,费用按原价支付。第十条节能审查费用在节能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后按季度支付。季度结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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