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等。第七条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内容或节
f能分析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第八条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文件或上报的请示文件
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单独出具对项目节能方案的审查意见。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分析篇(章)或节
能方案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须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总说明书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须进行初步设计咨询的项目,其咨询报告必须有对节能篇(章)的咨询评估意见。初步设计阶段节能篇(章)的编写和咨询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遵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同时,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节能措施进行细化,针对项目建设内容制定具体的节能方案并落实到项目初步设计中。初步设计审查应邀请熟悉节能设计的有关专家参加,将节能篇(章)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包含对项目节能措施的批复。
f第十条已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措施发生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核部门重新报批变更修改后的节能篇(章)或节能方案。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第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节能措施完成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节能措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