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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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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治法》
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
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是否优先采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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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治法》
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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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治法》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
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f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是否设置
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
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中华人民共
10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和国职业病防
人剂量计。
治法》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中华人民共11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和国职业病防
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治法》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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