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的变更;(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变更;(4)人民法院对被审查行政行为的变更。
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
本章小结:
(1)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无偿性。
(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
(4)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
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
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
学习参考
f



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这种约束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
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
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主体不明
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
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
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
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行政行为
形式上的变更。
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
力。终止的原因:对象消失;相对一方不再存在,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