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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的影响;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改变。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3)对第三人的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实体要件: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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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
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
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说来,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1.即时生效:2.送达生效:3.附条件生效: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公共利益。
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它有以下特点:
(1)从主体上看,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与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同一的(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属于依职权行为外,其他概属依申请行为。(3)从行为效力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前具有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
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
(1)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2)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3)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
从行政权上变更上考察,行政行为的变更有四类:(1)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变更;(2)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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