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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洞穴奇案》
作者:杨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
摘要《洞穴奇案》一书中,十四位法官就“洞穴杀人”案件各自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杀人者或是有罪或是无罪,或是有些观点在抒发己见的同时推翻他人的观点。自古而今,法律随着时代在不断精进发展,但“洞穴之奇案”却一直无法有所定论。本文笔者于此也仅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本案应维持有罪判决。关键词犯罪构成法律道德假设情形作者简介:杨霞,江南大学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1602一、犯罪构成五名探险者被困洞穴,在被困第二十天的时候营救人员依旧无法救出他们并且告知至少还需十天才能救出他们。此时他们的食物早已吃完。迫于饥饿和死亡的威胁,他们根据抽签的方式杀了威特莫尔并且吃了他,最终另四名探险者得以获救。“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他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对此笔者保留个人观点。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称为“不得已而为之”。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没有人会心甘情愿的抱以故意的姿态去杀害自己的同伴,并以此果腹。当然这是在一种正常环境之下的评说。但在本案中,所处的环境并非缓和。探险者虽不愿意他们中有人被杀并食之,但生存的欲望却迫使他们做出这样的抉择。事实上,他们在这种处境下也平和的通过抽签甚至也罔顾威特莫尔的退出而最终将其杀害,并分食他以求生存。就杀人吃人这一层次而言,显然他们是故意而为之的。这种处境下的他们,主观上是希望威特莫尔或者准确而言是抽中的那个人死的,因为只有有人被杀,其他人才能够获取到食物。如果说这样有目的的杀人行为还不能称之为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那试问什么才是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也有不少法官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的违法阻却事由来加以阐述。首先,就正当防卫而言,笔者以为完全与本案毫无牵扯。正当防卫是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说另四名探险者基于正当防卫而杀人,那未免贻笑大方了。威特莫尔并非不法侵害人,反之对于威特莫尔而言,另四名探险者才是不法侵害人。如若是威特莫尔失手杀了他们中的任一个,以正当防卫为由进行抗辩才是有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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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避难。笔者赞成特朗派特法官对于“生命绝对价值”的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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