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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法律解读
作者:刘天宏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
摘要:洞穴奇案①作为一个虚构之案例,其中的十四种判决意见,却包含了深刻的法理,其中每一种意见相对应的都代表着现在社会中对刑事法律实施及其他法律实施的价值取向之问题。
关键词:洞穴奇案;指导实践
中图分类号:D90;D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6401
作者简介:刘天宏(1994),男,吉林长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参加过校科研活动,全国模拟法庭比赛等,对法学兴趣浓厚。
本案的第一种观点是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陈词,他的主要观点即从法律条文着手,审判之依据不应该超脱于现行有效之法律规范。在法理学中,应当是一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表现,即仅以法律条文为研究参照之对象。这样的意见在刑法学中可以体现罪刑法定之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样做是严格执行参照法律的做法,可避免国家刑罚权之滥用。同时可以保障一个国家法律的稳定性,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本案中,其吃人之行为的确触犯了刑法故意杀人之规定。因而对其苛处刑罚。但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过于死板,并未考虑到法律立法之目的。未考虑当时之具体条件,情节。以及当事人主观之恶性大小。因此仅仅在没有做出任何变通的情况下判吃人者有罪,显然与一般民众的朴素法感情相违背。
第二,福斯特法官陈词,称应当探究立法之精神,即立法之目的为何,立法之初衷是为了惩戒何种犯罪,程度为何,对象为何?该法官认为从立法之精神看,法律并非想惩治在这种不吃人就会饿死更多人的极为特殊之情形。因为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发生的几率也只有偶然性,并不是刑事法律保护之范畴。而且刑法中应当为当事人所考虑,即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之问题。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②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存在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于行为时能够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违法行为,不能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这应当属于德国法中阻却犯罪的责任事由,行为人因此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将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犯罪事由是合理的。因而在本案中,这几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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