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纠纷的解决仍要以本诉的判决为依据,节约的诉讼成本屈指可数。因此,笔者认为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纠纷作为独立的侵权纠纷立案审理较为方便,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也遵从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即可。三、追本溯源:争议背后所隐藏的深层原因
f仔细研究可以发现,上述争议如果仅仅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一法律角度进行考量并不难得出结论。争议一:对于申请行为的违法性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申请行为违反法律的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它主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以及人民法院撤销原保全裁定等几种情形。在诉前财产保全中,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同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撤销原保全裁定是对保全行为直接的法律否定。实体违法主要是指申请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认定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错误的,由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财产损失应当由申请人承担。对于申请行为的违法性到底与法院的最终判决有无关系,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在第二个案例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在合作投资纠纷诉讼中,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虽然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金额超出了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但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不同于实体审理,它是临时的应急措施,而不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笔者认为,法院的最终判决与申请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是存在必然联系的。首先,财产保全与诉、诉讼请求之间是有联系的。财产保全必须以诉和诉讼请求的存在为先存条件;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其次,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是以申请人在法院判决后作为胜诉方能够有效地挽回损失或者获得赔偿为目的和前提条件的。可见,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是以
f申请人胜诉的假设为必要条件,它的不确定性是必然的一旦这个假设不能预期实现,就面临责任承担问题。简要来说,认定申请行为的实体违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法院的最终判决没有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错误或者超出请求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与本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