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索赔的问题(探讨)
邬辉林律师引:有关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后,被申请人或损害方如果要追索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法律依据。但是,落实在具体证据的举证,以及起诉思路,还有对方可能形成的抗辩理由的应对,都是需要考虑全面。这方面,因为本人目前代理的一起案件在大连海事法院正在审理,尚不好透露案情。而无论从办案体会来说,我很想向大家推荐我们上海同行蔡律师的大作,个人认为他的论述比较客观和全面,对我们代理这类案件颇具参考价值。同时附上相关一些案例和资料,供大家参考:
蔡绍辉律师有关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损失索赔的观点和论述:摘要:申请财产保全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顺利执行判决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也不鲜见。所以对财产保全错误进行分析并对相应责任的承担进行研究,必将对实务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关键词:财产保全错误损失认定赔偿责任先看一件关于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案例:本案原告方徐某是另一已判案件中的被告,在该案中,徐某作为被告,被该案原告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将徐某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全部冻结,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了于是财产保全被解除,但是股票在被保全期间曾经有较大的涨幅,因为被冻结的原因未能及时卖出,到解除保全后卖出时股票价格下跌因而造成损失40多万元。本案中徐某作为原告起诉前案中的原告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其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而导致的损失40多万元。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不支持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被告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属于依法行使诉权的范畴,没有不当之处,故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2)被告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将原告的资金账户提供给法院的行为也并无不当,同时其依法履行了提交申请、提供担保、提供财产线索等义务,因而被告无过错。(3)股票的价格和交易受诸多因素影响,虽然原告持有股票在查封期间曾达到过较高价值,但并非意味着原告必然会在该价位将股票卖出,鉴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难以确定原告的损失,因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那么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有:(1)如何认定财产保全申请的错误与否?(2)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有哪些?(3)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如何确认并救济财产保全错误概述财产保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