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上文案例中所出现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如何认定申请错误?申请错误的认定是否与法院的最终判决有关系?以第三个案例为例,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比较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数额与法院最终判决所支持的数额存在明显偏差,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行为,应予赔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某建筑公司对中兴银行的确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中兴银行因此对该建筑公司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并无不当,其并非出于恶意并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衡量可能与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误差,当事人的合理诉请可能与国家司法干预的后果不尽相同,过分苛求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准确无误的评判是不现实的,因此,即使法院判决最终仅支持其部分请求,也不能轻易认定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二申请人主观过失的认定存在争议“过失”是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预见行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险,却依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现象。【刘心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14】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已尽到谨慎和注意义务,要结合行为的违法性来认定。另外,这里还牵涉到是否恶意诉讼的问题。在审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案件时,部分观点认为申请人出于善意并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即使法院判决
f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部分请求,也不能轻易认定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应从生效判决中推断出申请人的主观过失。否则,如果申请人为了加大保全额度而故意夸大诉讼标的,最终导致保全数额远远大于最终判决支持的数额,则其中被申请的损失由谁承担?三申请保全错误赔偿程序的适用存在争议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到底应该与原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是否必然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立案管辖?这些问题是理论界探讨较多的内容,其实在实践过程中争议不大。理论界通常认为合并审理,能够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小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但是,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却有多种麻烦存在。首先是法律关系上的障碍。本诉案由各异,而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纠纷属于侵权案件,两诉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二是程序上的障碍。如果在本诉中原告撤诉,则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纠纷也必然随之撤销,则当事人的利益又何从谈起?其三是时间上的障碍。及时合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