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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王辉发布时间:20071129134329
论文提要:保全程序系一种简易诉讼,只需声叙,不需证明;固然可以迅速确保债权人权利将来之实现,但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亦可能对债务人造成不可期待之不利益。在我国,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仅在民事程序法中有简略规定而未被列入民事实体法的范畴。笔者认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不仅滥用诉权,更是一种借助司法程序进行的侵权行为。本文就该种行为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范围以及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程序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该种赔偿责任的要件包括: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了损失、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有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被申请人和其他受害者(包括案外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程序可视情况不同采取反诉或另案起诉;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受害人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有权就该担保优先受偿。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关于因保全程序而生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学说和立法,根据危险行为理论、公平正义的原则和民法保护弱者的思想,提出了提出与国内通说相反的意见,认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同时创新性的提出,对于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可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笔者将这项权利界定为法定担保物权,并对它的效力和期限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全文共9505字。关键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优先受偿权“假扣押、假处分,系为迅速救济国民权利之重要制度。”财产保全具有弥补诉讼事后救济不足的功能,对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着其他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如同其他诉讼资源一样,申请保全的权利一旦被滥用,就会对被申请人或其他被害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害。在我国,由于对财产保全申请大多采取的是一面书面审理,即:不仅只是依据一面申请而不是通知对方当事人进行对席审理,而且一般情况下也只是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直接作出裁定,而没有就申请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口头询问,这种一面书面审理的方式不仅令诉讼保全更加方便快捷,同时却也使得被申请人乃至案外人财产权利更容易为不当的保全程序所侵害。这使得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发的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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