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被告因与原告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诉至省法院,因中兴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兴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查封了该建筑公司的不动产及银行存款。中兴银行依据双方签订《房地产项目联合开发合同》,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起诉该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由于房地产的不可分割性,对房地产的整体查封符合规定,故中兴银行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原告某建筑公司主张中兴银行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亦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列举的三个案例,均系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申请赔偿的民事案件,可见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存在较为广泛,且在审理过程中均出现诸多观点对立的情况。不同的审判人员往往会基于不同的思维角度做出不同的抉择。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人倾向于将其视为社会问题,包括部分审判人员在内。
f二、争议焦点:审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案件的难点所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对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没有异议的。因此,其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过错。在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中,虽然实施保全措施的是法院,但该保全行为系依申请人的申请而作出,介入了申请人的主观意志,故从民事侵权角度而言,申请人系加害行为人。至于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在此类侵权任中的适用比较好理解,其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在此不予赘述。关键在于后两者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认定存在争议。一申请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存在争议行为人需就其致人损害行为负责,自法律伦理而言,是因为行为标的具有可违法性。申请行为的违法性是指申请行为违反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而具有反社会性质的情形。一般来讲,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以及人民法院撤销原保全裁定等情形可以认定申请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没有异议的。也有人认为,判断申请是否错误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胜诉或败诉。胜诉,则财产保全申请一般都是正确的。如果败诉,不仅实体请求得不到支持,而且被
f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还应当由申请人赔偿。【石先钰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研究[J]高等函授学报,20006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