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下作出,随后在提起诉讼时即变更了保全金额。张某在行使诉前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权利时,并无主观上的恶意和重大的过失行为。此后直至诉讼结束,张某的财产诉讼保全行为也无不当,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
f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连国,吴建波因财产保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应符合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上海联合财务公司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N]人民法院报,20080201[案例二]2003年11月,安徽一家公司以新疆某公司不履行合同供货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46万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表示对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根据其申请查封了被告储存在天津进出口新港储运公司的电石450t。2004年5月1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新疆某公司认为由于安徽这家公司的错误申请,造成自己储存的450t电石被查封225天,仓储费损失计273375元,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此,于2005年4月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徽这家公司赔偿仓储费损失27337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安徽这家公司于2003年11月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新疆某公司财产被查封,该行为侵害了新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由申请保全错误方安徽公司赔偿对方损失273375元。徐勇,程珧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要承担赔偿责任[N]合肥晚报,20050801[案例三]2004年12月中兴银行因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某建筑公司,诉请判令该建筑公司赔偿其损失2164万元,支付其收益分成900万元,退还其投资款240万元,并提
f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该建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建筑公司的18747平方米的土地、沿街商品房、三栋住宅楼予以查封,并冻结其银行存款265万元价值共计3000万元;并于2005年11月7日判决该建筑公司支付中兴银行存款580万元。2006年12月,该建筑公司起诉被告中兴银行,认为被告在2004年起诉时恶意加大诉讼标的并申请财产保全,属于申请保全错误,应当赔偿原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116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