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损失。对于“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部分请求,也不能轻易认定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观点则在法律的惩戒性方面就不足以约束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申请范围。其次,将因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损害赔偿案件独立化审理。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侵权案件中应将此类与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分别对待。尽管法律无法避免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前后有关联的两个案件,但客观公正地评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观过错是可以做到的。注重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保护的均衡。概而言之,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可能享有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预见,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提供相对明确的财产保全的对象、数额等基本情况,尽力使财产保全准确适当。
f二法院严格财产保全的实施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可见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即认定“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情况紧急”,较为抽象。法院严格财产保全的实施,首先,必须改变目前这种简单概括的审查形式。法院一般情况下在听取申请人单方面的陈述的基础上,就可以作出准许保全申请与否的裁定,这种绝对地单方参与审理模式在程序上无法实现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利益的均衡保障,有失偏颇。有学者提出,在保全程序中出于迅速和保密的需要应当对保全裁定是否妥当采取“事后审查”方式,即先行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然后再听取债务人的意见。王铁汉关于财产保全若干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16具体的做法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决定是否作出保全裁定;作出保全裁定的,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同时送达保全裁定书。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上诉,然后法院在十日内开庭审理,由双方进行简单的辩论,并马上作出终局保全裁定。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临时保全裁定书后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提起复议申请或者上诉,临时裁定书自动转化为终局保全裁定书,法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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