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超出了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例二的二审判决书中是这样认定申请人的主观过错的:“在合作投资纠纷诉讼中,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虽然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金额超出
f了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但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不同于实体审理,它是临时的应急措施,而不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张某为维护其利益寻求司法救济,合情合理。由于联合财务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某的诉前保全申请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主观上有过错。”判决书中产生这样的结论也不足为奇。当然,笔者这样说并没有将持上述观点者归入简单的道德判断一类,恰恰相反,一般都是极富经验的老审判员提出此种处理意见。一边是法律评价,一边是社会角度,何去何从,笔者不敢妄谈。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地位失衡民事诉讼程序中都“讲究双方当事人之间进攻和防御机会的均衡”【李仕春民事保全程序基本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2005126】,但是在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的地位却难以与申请人抗衡。首先,财产保全裁定必然会使被申请人的财产、声誉受到严重的限制和影响。尽管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的同时也总是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收效甚微。被申请人由此而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常常难以弥补。其次,法院所作的保全裁定是在被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并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对席审理。诉前保全裁定是在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形下作出的,而且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只是简单和初步的。再次,被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赔偿的法律规定简单概括,可操作性差,在实践中被申请人很难用它争取相关权利救济。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审判人员观念上的先入为主影响了对当事人双方利益
f的权衡。以被申请人在案件中的被告地位衡量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这样一种定性思维彻底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四、对策分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案件的司法完善一严格当事人财产保全程序的申请保障被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获得相应的赔偿,从根本上说应从财产保全的申请入手。在我国,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只是进行书面的形式审查,对于财产保全的实施条件要求不高,易造成财产保全的滥用。首先,应以规范的申请错误赔偿程序警醒申请行为的滥用。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让申请人对自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可能带来的赔偿结果有一个大致准确的估计,以期尽可能的减小被申请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