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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省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或由省经贸委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鉴定验收。省经贸委对鉴定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部门和机构不得将鉴定验收工作逐级下放。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符合鉴定验收范围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的,可向省、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验收。第十三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f(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验收方式;(二)确定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时,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三)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四)负责调处鉴定验收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第十四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并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四)直接参与本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第十五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职责:(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鉴定验收试验;(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f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六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承担单位、组织鉴定验收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今后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新产品、新技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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