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经贸技术20012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计经委)、省级厅(局)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印发的《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除。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工业新产品鉴定办法通知抄送:国家经贸委技装司、省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1年3月7日印发
浙江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战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罹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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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工业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三条列入省级计划的工业新产品,在完成试制试产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业。
一、列入国家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受国家委托的,由省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
二、列入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除少数重点项目由省经贸组织鉴定验收外,其它均委托各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级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验收。
三、实行许可证管理等产品,按省经贸委浙经贸办字(2001)6号文件规定组织管理和鉴定验收。
四、对少数技术水平较高的计划外新产品,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