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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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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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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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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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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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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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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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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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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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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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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地区和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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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主持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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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贸委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鉴定验收职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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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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