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
鉴定验收内容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f(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的采用和制定、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三)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评价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鉴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鉴定验收程序第十条鉴定验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自审已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后,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二)准备鉴定验收文件。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2、鉴定大纲(草稿);3、设计技术总结;4、试制工作总结;5、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
f试验报告;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7、省级以上单位查询报告;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11、节能降耗分析报告。(三)预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将鉴定验收的有关资料送市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委托的单位或机构预审,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由预审单位盖章后报省经贸委。(四)省经贸委根据各预审单位的意见,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在答复,确定鉴定验收类别和方式,并向主持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发文实施。第十一条实施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在鉴定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报省经贸委审查,通过后核发新产品证书。
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第十二条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