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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文件。提交公司的立项、内核文件,应当由部门总经理、部门质控专员、保荐代表人等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部门立项、内核会议成员,复核小组成员对部分问题保留个人意见的,须在立项、内核文件予以说明。部门复核工作底稿应当连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一并接受质控部的检查。第十八条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举报核查回复、专项核查回复、会后事项专项意见、定期更新财务资料等,部门总经理应当督促项目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安排部门质控专员或其他人员检查其相应的工作底稿。检查中认为有重点关注问题需要现场审核的,部门总经理应当安排现场核查程序。第十九条项目上报证监会后至项目发行结束前,部门总经理应当督促保荐代表人及其项目组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发现重大关注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计划采取措施向公司报告。第二十条项目持续督导阶段,部门总经理应当督促保荐代表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监管机关规定需要复核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问题的,部门总经理应当责令保荐代表人予以整改。第二十一条业务部门须严格按照监管机关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
f行业务档案,督促项目组和保荐代表人及时归档和移交,并对投行档案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加强部门日常业务文件管理,对签发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经投资银行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指引》废止。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解释权归投资银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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