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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工作。第八条复核小组现场审核时,通过访谈、实地考察、审阅工作底稿、分析性复核、抽查会计记录及其他方式发现项目问题,评估项目风险。经访谈人签字的访谈记录、实地考察照片、分析性复核结论、抽查的会计记录复印件及复核报告及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工作底稿保存。第九条复核小组应就项目重要问题对项目组、发行人进行访谈,了解其尽职调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必要时可以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访谈,了解其对项目重要问题的关注情况,了解其是否勤勉尽职。第十条复核小组应进行实地考察,关注生产状况、环保和安全生产情况、设备成新率、仓库管理等情况,关注在建工程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关注募投项目的场地安排和开工建设情况。第十一条复核小组审核的依据是监管机关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公布的规章制度等。第十二条复核小组应当全面复核申报材料中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与工作底稿进行比照。发现申报材料中披露的信息无工作底稿支持,或者与工作底稿不一致,或者工作底稿不充分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组。第十三条复核人员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的财务信息,按照监管机关关于财务自查的要求,结合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其工作底稿重点核查,对涉及客户、供应商、银行、关联方的函证、访谈、对账单、各种测试等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记录应予仔细核查。第十四条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认为可能存在问题,或者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环节,可以在项目组之外,自行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获取的材料和分析结论,应当列入复核工作底稿。
f第十五条复核人员复核完成后,应当向部门和项目组提交复核报告。复核报告应当载明复核人员、复核时间、复核方式、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作底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行抽查的结论(如有)等。项目组对复核报告中列示的问题应予回复。第十六条部门总经理应当在向公司提请立项、内核前,召开部门立项、内核会议。部门立项、内核会议的参与人由部门总经理在项目组之外的人员中指定,人数不低于5人。部门总经理和部门质控专员必须出席。第十七条部门总经理应当在确信申报立项、内核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工作底稿充分;复核小组列示的问题已经有效解决;部门立项、内核会议同意上报公司的条件下,向公司提交立项、内核申请,并且按照公司立项、内核的规章制度向公司提交整套立项、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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