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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落实《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四级质控要求,明确投行业务部门质量控制的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责任主体,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投行业务部门质控的主要职责是:(1)在评估项目组成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项目组成员,并保持相对稳定。(2)督促并检查项目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实施有效管理。(3)对项目组上报的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部门进行讨论并形成解决方案。(4)在向公司提交内核申请前,组织部门人员对申报材料、工作底稿进行复核。(5)组织召集部门内部的立项、内核复核会议,对提交公司的立项、内核文件出具部门意见。(6)在向公司移交尽职调查、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前,指定部门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7)支持投行质控专员的工作。(8)其他与质量控制有关的职责。
第三条投行业务部门的质控专员承担以下职责:(1)配合部门总经理,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投行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2)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项目的质量工作。(3)与本部门各项目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本部门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方案。(4)会同部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评估本部门各项目组重大问题处理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及时反馈给各项目组。(5)检查本部门各项目组的工作底稿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日志。(6)支持、配合投行管理总部质控专员的工作。(7)其他与本部门质量控制有关的事项。
第四条投行业务部门的质控责任人是部门总经理。投行业务部门的质控专员协助部门总经理开展项目质控工作。第五条投行业务部门所进行的质控工作应当留痕,并由具体经办人员、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字。投行业务部门质控专员作为项目组成员负责或参与的项目,由部门总经理履行业务部门质控专员职责。部门总经理担任质控专员的,总经理负责的项目,由总经理在本部门非项目组成员中指定1名保荐代表人或准保荐代表人履行质控专员职责。
f第六条投行业务部门在申请立项、内核前,由部门总经理、部门质控专员及部门总经理指定的至少2名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复核小组。
部门总经理指定的复核人员原则上应为保荐代表人或准保荐代表人。第七条复核小组应全面检查立项文件、内核文件及其工作底稿,应采取文件审核、底稿查阅、现场审核、人员访谈、抽样检查等方式。内核项目的复核小组应当在发行人现场进行主要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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