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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性质”“性质”乃指某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上面学者的看法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就某一特定的事物而言,因其比较的参照物不同,学者的看法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就某一特定的事物而言,因其比较的参照物不同,就会归纳出不同的特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不例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特征,不同的特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不例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特征,法律特征应是能够的特征将其与其他相关或相似的概念区别开的表现。基于这种考虑,将其与其他相关或相似的概念区别开的表现。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的特征:具有以下的特征:1、主体的专属性。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建立于承租、主体的专属性。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之上,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之上,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承租人来行使。但是根据《合同法》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来行使。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也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从文义来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居住的人也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从文义来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视为房屋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该优先购买权。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视为房屋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该优先购买权。2、客体的特定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向的客体是租赁物房屋,也就是承租人与出、客体的特定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向的客体是租赁物房屋,房屋租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而不包括其他的事物。租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而不包括其他的事物。3、权利内容的受限性。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首先表现为对出租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权利内容的受限性。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首先表现为对出租人行使所有权的限制。出租人出卖自己的房屋虽是自己的权利,出租人出卖自己的房屋虽是自己的权利,但法律规定了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一种限制。其次,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一种限制。其次,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是对承租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也是对承租人行使权利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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