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规定》第36条对公有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作了规定。但是,以上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作了规定。但是,以上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仅局限优先购买权也作了规定
f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司法解释的层面,效力太低。通过的《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司法解释的层面,效力太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下简称()第)条规定:“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我国第一次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以仅次于宪法的民事基本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于规范承租人优先购买以仅次于宪法的民事基本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于规范承租人优先购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权,意义重大。从以上这一系列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承认并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我意义重大。从以上这一系列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国立法的一贯政策。国立法的一贯政策。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学者的见解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学者的见解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房屋承租人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包括:(1)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包括:)是一种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并据此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相关权利;(2)是一种形成权并据此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是一种形成权,它仅依承租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3)是准物权,即准用于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是准物权,即准用于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先买权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3)具有期待性质的权利等。3(和追及效力。33(4)具有期待性质的权利等。以上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均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所谓“特征”人优先购买权,均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所谓“特征”应为某一事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独特之处,它不同于“性质”性质”乃指某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事物的独特之处,它不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