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人民政府发布的《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就规定:房屋出租、出典、出卖,原房户有继续承租与承典购买之优先权。“”就规定:房屋出租、出典、出卖,原房户有继续承租与承典购买之优先权。1952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发生疑义问题的函》中也曾就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发生疑义问题的函》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提出一些指导性意见。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提出一些指导性意见。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规定。国务院发布的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也有规定。1983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该条明文确立了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984年,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该条明文确立了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在此基础上,”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在此基础上,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以下简称)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该条明确规定了出租人的通知义务、该条明确规定了出租人的通知义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以及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建设部发布的原《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法律后果。之后在1994年,建设部发布的原《城市公有房屋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