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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⒊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一)医疗事故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事故的侵权诉讼中,一般来说,患方提供证据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患方在举证方面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不可能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其次,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支配持有中,患者根本无法接近,难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保全证据,而医方却有充分时间补强证据,甚至可能将对其不利的证据予以毁灭。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规定更不利于患方:患者所在单位、患者、家属、事故当事人及亲属不予调阅病历摘要和必需的复印记。再次,患者在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有死亡,处于昏迷、病情危重状态中的患者和在治疗过程中处于麻醉状态的患者也不可能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可能参与治疗的全过程,由他们举证也是不切实际的。这使得患方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导致了患方往往在诉讼中败诉的结果。我认为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
(二)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f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污染行为有复杂性、渐进性、多因性,以及损害的潜伏性、广泛性,其因果关系的证明较一般侵权案件更为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受害人受科学知识或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限制,对污染的发生和危害程度难以有准确的认识和了解,很可能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而侵权人较容易掌握了解上述事实。基于此情况,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实现诉讼公平,法律规定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分配给主张方的举证责任转由被主张方负担;但并非对案件全部事实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而只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由被主张方就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他要件事实,仍由主张方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共同危险行为之人损害事故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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