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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行为之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案例是法国的“打猎案”,在此案中,数个猎人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结果原告被其中一发子弹击中,但无法确认是由谁击中的。[13]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无法证明数个实施了危险行为的人中究竟谁是家害者,根据因果关系法律推定的方式,受害人在诉讼中只需证明数人实施了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数个被告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对损害并非自己的行为所致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数人就被推定为有过失,对外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事故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及生产者的最终责任。此时,受害人只需就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产品缺陷与收获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权利发生要件事实举证。而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则事由举证证明;过错责任适用于销售者的最终责任和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不仅要对权利发生要件事实举证,还应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
五结语
f从本案的两次判决结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在医疗纠纷中一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它根本性地改变了患者在举证方面由于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和无权获知病例内容而不能提出相应证据导致败诉的状况。在适用新规定后,周女士只须对在这家医院就诊和出现了医疗损害结果提供举证责任,而使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和病例管理权的院方来对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提供倒举证责任。这样一来,复杂和专业性强的举证责任由院方承担,大大地减轻了周女士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提高了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效率,这对患者和法院的工作都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4]、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54年出版,第209页[5]、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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