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工程的功能;2、任何变更必须技术可行,措施可靠,方案合理,实施有利;3、对变更的估价应合理,使变更后的合同价格能控制在工程投资概算范围之内;4、任何工程部分或部位的改变,不得造成本合同因此失效,并应尽可能减少变更次数与合同管理难度;5、除非另有约定,任何变更不应导致工程竣工工期的拖延。第九条:变更的责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非施工单位自身的责任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业主采取变更或修改设计的方式,避免或减少工程发生更大损失而发生的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反之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十条:变更的成立:当合同条件变更时,承包人必须接到监理单位签发的书面变更指示后才能以变更方式实施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包括质量标准、工期、项目内容、体形与结构)
f但不得随意改变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人力、关键施工设备、主要施工材
料等)资源配置、施工组织措施及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否则由此产生的合同技术标准的改
变、工期的延误及成本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变更责任。
第二节、合同的索赔
第十一条:合同双方根据对方合同责任的风险或违约事件造成本方损失、损害事实向对方当
事人提出索赔及补偿的要求。索赔应具备的条件:1、发生了确为合同对方责任的事件并造
成实际损失;及2、遭受损失一方已按合同约定,及时采取了补救和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类
似损失的扩大;以及3、责任方事后未主动并合理补偿对方,或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但
4、索赔必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之内提出,随后提交完整的损失证据、计算、记录资料
和处理事件及补救措施的说明。
第十二条:及时送达索赔通知: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受损失的一方应依据合同向对方当
事人提出索赔,或要求对方支付任何追加的款项,都应在发生(或导致索赔的)风险及违约
事件并造成损失后的28天内,向合同监理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同时送达对方。
第三章变更索赔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节、经营管理科职责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科是分局变更索赔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分局变更索赔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履行如下职责:
131全面负责分局的变更索赔实施工作。研究并制定分局变更索赔策略,制订年度变更
索赔计划;负责对分局管辖的施工项目变更索赔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施工项目重大变更索
赔策略的制定。
132认真熟悉合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仔细对合同进行分析,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寻
找和发现变更索赔线索,预测和把握各种变更索赔机会,广泛搜集各种变更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