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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产品原材料质量问题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航天模塑)的产品是成都航天模塑和供应商的共同品牌和共同的利益,本公司本着与供应商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各供应商提供100%合格的优质零部件和原材料,为达此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配套件原材料质量问题,给成都航天模塑、客户或最终用户造成损失,供应商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得因成都航天模塑进行了入厂复验或免检而推卸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对缺乏质量保证能力,零部件质量不能满足产品技术质量要求的厂家,成都航天模塑将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若仍不能满足,供应商将可能失去配套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成都航天模塑实现批量配套的所有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在入厂检验、生产、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由组织向供应商实施经济损失索赔的管理。
第二章质量索赔范围
第五条原材料配套件在以下情况发生质量问题均属于质量索赔的范围。1、原材料配套件入厂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2、原材料配套件入厂后,在加工、装配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3、成品在使用中,由于原材料配套件质量差而发生的产品故障。
第三章质量的判断
第六条质量判断的依据:是成都航天模塑向供应商提供的有效的质量技术资料,包括双方确认的产品图样、技术标准或技术文件、技术质量保证协议、生产件批准文件、供应商内部设计文件和生产作业文件等。第七条供应商和成都航天模塑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及有关仪表等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以确保量值的准确性。第八条当双方的检测数据不一致时,经协商仍有分歧,可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四章质量索赔
第九条经成都航天模塑检验发现的批量不合格品,评审后可作让步接收的,首次发生的降价5%,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降价10%,以次类推,每次递增5%,最多不超过20%。
f第十条原材料在成都航天模塑使用过程中发现工艺性能较差,影响生产效率和生产合格率,经确认属于供应商责任,由供应商赔偿误工费和废品损失费用。第十一条装配中或客户发现的零星不合格且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品,经确认,按100%索赔,若部件拆换或拆换过程中引起相关件损坏的,其涉及的损失应由供应商全额赔偿。第十二条装配中发现的批量性不合格品,经确认属供应商责任,造成成都航天模塑挑选、换件、翻库、误工、误产,所发生的费用损失(含检测、搬运、运输等费用)应由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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