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情况等(务农家庭收入证明必须采用我校的统一格式)。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所有成员(包括学生本人)必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属于证明集体户口的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提交申请时必须在有效期内)。
二、时间安排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学院做好认定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政策解释,完成《认定申请表》和《收入证明》发放,确保学生有效获得此信息;2、第二阶段: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并提供家庭成员(本人除外)经济收入证明;同时需至学工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清(httpxgxtsueseduc
xgxt);3、第三阶段:学院及时收齐符合要求的《认定申请表》和《收入证明》,开展民主评议,确定初评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
f进行审核,并进行网上审批;4、第四阶段: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核),最新名单报学生处。2011中旬之前完成之前完成。第一四阶段工作请于2011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
三、注意事项1、《认定申请表》中的“家庭经济状况”必须由申请学生家庭
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章后方有效,父母单位的证明和其他困难证明可作为辅助材料一并提交学院;2、《认定申请表》中的民政部门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信息需填写完整,以利于后期复核,空白或信息不全的视为废表;3、学院学生事务专职辅导员负责培训、协调本学院的认定工作;4、《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学院留存。5、在认定表中家庭有特殊情况也需附材料:(1)残疾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残疾人员的,必须出具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复印件。(2)病历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大病患者的,必须出具病历卡复印件及近三个月(日期从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日开始推算)的医药费清单。(3)离异证明:离异家庭学生,必须提供父母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4)亡故证明: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必须提供亡故一方的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已反映出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不需要
f另行开具亡故证明,若户口簿上不能反映亡故一方“已亡故”的,则必须由公安机关另行出具亡故证明)。(5)失踪证明:家庭成员中若有失踪人员的,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6)收养证明:已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须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7)烈士及优抚子女证明:烈士子女须提供《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