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能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二、举证责任的内容(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证明事实真伪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双方在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主张通过证据加以证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法院就无法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导致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悖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诉讼程序公正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能使诉讼较为迅速地得到解决。(二)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规定甚为简单,基本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责任;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
f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这种举证的后果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明对象的特殊与复杂,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则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三)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鉴于法律的严肃性及公正性,在法律规定、划分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后,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对诉讼争议事项加以证明时,作为诉讼的提起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事物的性质决定其外在的表现,不同性质的事物外在表现也不尽相同,这也就决定了不同事物之间必然因不同属性存在不同的区别。举证责任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在学理界对此研究的学说颇多,但有代表性的为“权利说”、“义务说”。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提供证r